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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经集解 第三十八卷

大般涅槃经集解 第三十八卷 释极爱一子地义 明佛不为众生作烦恼因缘 明释杀婆罗门以得一子地 明婆罗门入地狱发三念 明杀阐提无罪 出旷野鬼神缘起 发调达之迹 结修舍心果谓空平等
大般涅槃经集解 第三十八卷
  释极爱一子地义 明佛不为众生作烦恼因缘 明释杀婆罗门以得一子地 明婆罗门入地狱发三念 明杀阐提无罪 出旷野鬼神缘起 发调达之迹 结修舍心果谓空平等地 广释十一空义
  梵行品之第三
  复次善男子菩萨摩诃萨(至)得住极爱一子之地
  案。僧亮曰。下以五譬。释此地名也。僧宗曰。第四结三无量果也。言极爱一子者。此是第七地也。言七地菩萨见众生在苦。乃至血流洒地。此爱是深于前。为胜也。八地以上。一心具万行。息空有二相。是故没其爱。名受苦平等之称也。此下有五譬。第一譬极爱。第二譬以下有四譬。譬一子。明登地时平等之慈也
  善男子云何此地名曰极爱(至)是故此地名曰极爱
  案。僧亮曰。第一譬明见善则喜也。僧宗曰。此譬喜无量也
  善男子譬如父母见子遇患(至)是故此地名为一子
  案。僧亮曰。第二譬明见恶则忧也。僧宗曰。此下四譬。是明病苦。苦有轻重。义推可有慈悲。[门@报]无舍也
  善男子如人小时拾取土块(至)是故此地复名一子
  案。僧亮曰。第三譬明教行善法也。僧宗曰。左手足头譬之实慧。右手挑出譬方便慧
  善男子譬如父母所爱子(至)是故此地复名一子
  案。僧亮曰。第四譬入地狱为众生也
  善男子譬如父母唯有一子(至)是故此地复名一子
  案。僧亮曰。第五譬明不嗔加恶。若嗔加恶。无益之苦。菩萨则不为也。结舍自有别地。今但言三耳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复何因缘不堕地狱
  案。僧亮曰。闻上以五譬释地名。今问佛者。为菩萨时。断人命根。既不与地义相称。而不堕地狱。进退未了
  若使等视一切众生(至)云何于义不相违背
  案。僧宗曰。向举杀婆罗门。以难因地之身业也。今举骂提婆达。以难果地之口业也。若身口如是。意业自可知也。宝亮曰。迦叶作两难。有四关。据始引终。事无遗也。故下更举事。以审佛复不应尔也
  世尊须菩提者住虚空地(至)使诸众生起重恶心
  案。僧亮曰。声闻尚复。将护彼意。况佛菩萨起重恶耶
  佛告迦叶汝今不应至终不为作烦恼因缘
  案。僧亮曰。将欲正答。且先借譬。假设之辞。明不为众生作烦恼因缘也。有两意。前明佛实不作。后明不应说也。佉陀罗树作炭。一烧六日乃灭。坚利伤人
  善男子如汝所言如来往昔(至)于诸众生终无夺命
  案。僧亮曰。正答中有三意。此第一历举六度明。乃是施命。岂云夺命。若于蚁子。尚不无益而杀。况婆罗门耶。举初度。指明现在有益。后举五度。明二世益也。僧宗曰。此下答初难之前关。菩萨之为法。蚁子尚不故杀。况婆罗门。但自此人。设不杀之。亦堕地狱。圣人今为作因缘。故令反迷有速也。若不为其作外缘。则堕坠无已。斯乃所以作解脱因缘。非谓为杀也。因广彰事验。明菩萨所行恒施众生寿命。云何难言断其命耶。然菩萨所施众生长寿。乃是佛果。无为法性之命。无苦之乐。岂复与彼众生生死。三受乐命者乎。故知其理必然也。于时已得此地者。但自慈心故杀。非是恶心故也。设一譬以显之。正为护法。故断其命。令善心得生耳。然菩萨常生此心。随有众生。生善法者。不问好恶。要当为之。是以诸婆罗门命终之后。即生三念。既舍人间报受地狱苦重。即觉所作为鄙。兼得宿命智。知从人道来。知所生是地狱。悟谤经之因缘重。是以致斯报。既知罪业如此。便信敬之志。悔昔所作。即坏本业。生于人天。故得知于常理生信。一诣无不感也。自有解言。生于阿鼻。受苦无间。应不得生三念。一家所解。不惮此为妨。乃可生在无间。不得起乐受耳。何容于苦识之中。都不得生心。而有所坏忆耶。故知此言无妨也
  善男子汝向所问杀婆罗门(至)断其命根非恶心也
  案。僧宗曰。第二意也。言得此地。故为三念。有利益故杀。所以无罪也
  善男子譬如父母唯有一子(至)欲令改往遵修善法
  案。僧亮曰。直以慈心杀义为喻。不遍取譬
  菩萨意常作是思惟(至)随其方便要当为之
  案。僧亮曰。但使有益事。不问善恶也
  诸婆罗门命终之后(至)十劫寿命云何名杀
  案。僧亮曰。因杀而施命。不起彼烦恼。以证成地义也
  善男子若人掘地刈草斫树(至)虽夺其命而非恶心
  案。僧亮曰。答上不入地狱难也。上云。善心杀故无罪。似如父母善心杀。复得无罪。故须明也。此言我无恶心。地复无罪。故不堕地狱也。夫得杀罪者。有三种。一由心得罪。如恶心人杀阐提。二由地得罪。如善心人杀善人三由心地共得罪。如不善心人杀善人也。僧宗曰。证无恶心虽杀无罪也。宝亮曰。答初难之后关也。无杀心故。不堕地狱也。以婆罗门悉是阐提。无伤田之义。故知得杀罪者。必我由有恶心。伤彼福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