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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经集解 第六十五卷

大般涅槃经集解 第六十五卷 第六释十二因缘或是有为或是无为 第七释或说心常或说无常 第八释五欲乐或障道或不障道 第九释暖顶忍世第一法或在欲界或在三界 第十释或谓布施唯在意
大般涅槃经集解 第六十五卷
  第六释十二因缘或是有为或是无为 第七释或说心常或说无常 第八释五欲乐或障道或不障道 第九释暖顶忍世第一法或在欲界或在三界 第十释或谓布施唯在意业或是五阴 第十一释或有三无为或无三无为 第十二释或有造色或无造色 第十三释有无作色无无作色 第十四释或有心数或无心数 第十五释二十五有或五六七八有 第十六释一分优婆塞义 第十七释犯重失戒或不失义 第十八释或说四果人成佛或说不成 第十九释佛性即众生有离众生有 第二十释有十方佛无十方佛
  迦叶品之第三
  善男子我经中说云何名为(至)十二因缘定是有为
  案。僧亮曰。有为无常。无为是常。二种一断灭无常。非众生数也。二不断灭无常。十二因缘也。常亦有二。生灭常者。十二缘也。不生灭常者。谓涅槃也。是为十二因缘亦常无常。而或者闻因缘生灭。便与草木同尽。闻不生灭。谓与涅槃一相。起诤论也。僧宗曰。第六诤论也。若论正义。十二因果相生。至佛乃尽也。今执有为。所以成谬者。谓从生至老死。断而不复续。乖于相续也。言无为者。谓都无断也。宝亮曰。十二因缘。实是有为。言有为者。所以成诤者。以其不作因果相续有为故也。谓各各当体断灭。无复因果相故也
  我又一时告诸比丘(至)有佛无佛性相常住
  案。僧亮曰。以相续不异故。名为常也
  善男子有十二缘不从缘生(至)说十二缘定是无为
  案。僧亮曰。虽引四句。但取初句。释生惑之由也。不从缘生者。未与缘合也。从缘生非十二缘者。以不具十二。故言非也。宝亮曰。第二句云有十二缘。不从缘生。谓未来世。十二枝者。未来未起。故言不从缘生耳。而或者谓常故不从缘生。此本据昔教为语也。然执者。各偏言有为。无复相续二家悉乖。故诤也
  善男子我经中说一切众生(至)唱言如来说心定常
  案。僧亮曰。色有异相。故说坏。而心无异相。故说常也。或者闻色坏而心常。便谓心不生灭。下至上也。僧宗曰。第七诤论也。若论正义。实法则前灭而后生也。假名则始终为一也。或者闻说心。则上行不解相续。言有此心。常而不灭。向上受生也
  善男子我于一时为频婆(至)唱言如来说心定断
  案。僧亮曰。闻五阴俱坏。便谓心亦如色有大小长短等异也。僧宗曰。闻说无常。谓舍此阴身。心亦断灭。不复续也。宝亮曰。言常则一向不灭。言断则顿无相续。所以成诤也
  善男子我经中说我诸弟子(至)说受五欲定遮正道
  案。僧亮曰。外道以断事为道。故卧灰食糠也。佛法不尔。而或者闻在欲不障。谓欲心现前。亦不障道也。闻欲心是障。便谓香华等事。亦能障道。故起诤也
  善男子我经中说远离烦恼(至)说第一法在无色界
  案。僧亮曰。说罗汉果也。欲界无在罗汉也。三界定皆能修第一法。入见谛道。唯除非想一地。下三皆欲能佛随事异说。而或者。各当所闻。偏执生诤也。修第一法时。能伏见结。名远离。未见四谛。未究竟断故。未得解脱。在于初禅。至第四禅者。欲界定少慧多。无色定多慧少。色界定慧等易用。故说其易处也。或者便谓上下皆不能也。得阿那含果者。此经无超越说。得第三果者。三空下结已经伏断。见真谛时。无漏观利。虽经初果。终不住也。今说其住处耳。僧宗曰。第九诤论也。若论正义。欲界心及四禅心。悉能作世第一法观也。三空亦可得有。但此地心难用。是以人不从难多取易。地地皆悉是伏结。尔时未得真无漏。若利根者。身在欲界。悉能悬满上地心。能伏上地结也。钝根者。未必能尔。要须次第生也为利根故。说第一法。在欲界。不解佛意。谓一向欲界。不得用禅地心也。若闻说四禅作四法观。为从根本地心。谓一向不用欲界。乖中道故。所以诤也。宝亮曰。理而谈者。三界心尽。得作第一法也。自有入未得八禅。但得欲界电光定。仍用此定。作假名法空观。故佛说此人。即用欲界心作也。自有得八禅定。作假名法空者。复自有人。先伏结至三空。于彼地遇圣。即用三空定。作第一法者。而或者不解。亦闻欲界心作。便言上二界不得。闻上三界得作。复言欲界不得。故成诤也。智秀曰。二界皆得作第一法也。明骏案。上来所释。皆依成实论义也。若依数义。唯二界得作耳。彼四空定一向不得。何者。谓从上品忍以上。犹不得缘。况第一法。似无漏者。而当得作耶。义相食。详之明哲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