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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祖统纪 第二十九卷(7)
铠庵曰。律师以英才伟器。受[怡-台+(由/卜)]悟弘四分之记。斯可矣。而乃别为观经述新疏。抗分事理。专接钝机。废弃格言唯任臆说。此草庵辅正。不得
铠庵曰。律师以英才伟器。受[怡-台+(由/卜)]悟弘四分之记。斯可矣。而乃别为观经述新疏。抗分事理。专接钝机。废弃格言唯任臆说。此草庵辅正。不得已而条攻之也。至于律家扶新之出。适足以扶不义以抗义戒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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