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书 > 经疏部 >

大般涅槃经集解 第十六卷(2)

修治净行 案。僧亮曰。明自正之义也 长发为相 案。僧亮曰。发生人头。唯长为美。命居德首。以常为上 善知咒术 案。僧亮曰。经律兼明。尽其义也 往至

  修治净行
  案。僧亮曰。明自正之义也
  长发为相
  案。僧亮曰。发生人头。唯长为美。命居德首。以常为上
  善知咒术
  案。僧亮曰。经律兼明。尽其义也
  往至王所白言大王王所敕使我悉能为
  案。僧亮曰。晦迹为恶。是其所能也
  尔时大王心生欢喜受此童子作灌顶师
  案。僧亮曰。即为羯磨。举知僧事
  诸婆罗门闻是事已(至)云何乃作旃陀罗师
  案。僧亮曰。有未达者。不识其权也
  尔时其王即分半国与是童子因共治国经历多时
  案。僧亮曰。治乱之间。大法粗道
  尔时童子语彼王言(至)而今大王犹不见亲
  案。僧亮曰。好恶相同。谓之亲也。我共汝恶。而汝不同我好。故犹未见亲也
  时王答言我今云何(至)不死之药犹未共食
  案。僧亮曰。说我所好。在乎常住。而此常经。犹未共行
  王言善哉大师我实不知师若须者愿便持去
  案。僧亮曰。不知有此经。复未知师之所好。便持去者。但行经求常也
  是时童子闻王语已即持归家
  案。僧亮曰。菩萨以弘通。为心宅也。得经而流布。谓之还家矣。
  请诸大臣而共食之
  案。僧亮曰。知事既许弘经。于是弘通之人。便有势力。然行经求常。以净戒为本。制恶比丘。皆除不净物。修常住之因。譬共食也
  诸臣食已即共白王快哉大师有是甘露不死之药
  案。僧亮曰。已得行经之势。向王说经之美也
  王既知已语其师言(至)服食甘露而不见分
  案。僧亮曰。凶党既尽。恶不孤立。请求依经。以闻常住
  尔时童子即便以余杂毒之药与王令服
  案。僧亮曰。求常以净戒为本。先令读律。已犯重禁。于已是苦名毒。治其之罪名药也
  王既服已须臾药发闷乱躄地无所觉知犹如死人
  案。僧亮曰。读律列罪。譬药发也。于外众中。无复通路。譬躄地也。内绝圣胎。譬无所知也。无有慧命。譬如死人也
  尔时童子立本储君(至)还绍先王正法治国
  案。僧宗曰。还以清净如律之人。为知事也
  尔时童子经理是已(至)既醒寤已驱令出国
  案。僧亮曰。令受持涅槃经。譬解药也。不经三途。譬醒寤也。不得居众。譬出国也
  是时童子虽为是事(至)善能驱遣旃陀罗王
  案。智秀曰。菩萨虽复同彼受畜。而无所犯。为诸净行之所叹也
  善男子我涅槃后护持正法(至)利益一切诸天人故
  案。智秀曰。合譬甚略。唯合菩萨。先示同而后反耳
  善男子以是因缘我于经中(至)但为菩萨而说是偈
  案。智秀曰。举譬答问。会前二偈之意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本所受戒为具在不
  案。僧亮曰。上已说不犯。所以重问者。虽云现犯。亦须现悔。亦须净戒之人。所犯得除。此是佛法之大。不可不明
  佛言善男子汝今不应(至)即应忏悔悔已清净
  案。宝亮曰。戒无所失。设复有犯。终不成过
  善男子如故堤塘穿穴有孔(至)即能具足不失本戒
  案。宝亮曰。戒如堤塘。以定慧为水。若无四依人出世。令改恶从善者。则戒堤塘破坏。定慧之水尽也
  善男子于乘缓者乃名为缓(至)虽现破戒不名为缓
  案。宝亮曰。乘是护法之纲维。戒是乘家之别事。纲维既立。则万行斯举也。然乘本乘于戒耳。戒若苟无。何所乘耶。是故戒亦不可缓也。向云为物故现同有犯。其实不犯。现若如此。戒实小缓。故言得缓耳
  迦叶菩萨白佛言众僧之中(至)破戒持戒云何可识
  案。僧亮曰。第七段。说四人之益。依涅槃修行。外除八物。内虽犯戒。不失福田。得名大乘。不应供养而亦得也。不依涅槃修行。外为八物所污。内虽清净。不名福田。不成大乘。应供养而失也。僧宗曰。向明通法德。重劝人供养。但人有真伪。难可别知。故料简清浊。使净秽有分也。智秀曰。此下有三翻。第一迦叶举果有生熟。其相难知为咨。第二佛广释难知而复可知为答。第三迦叶领解也。此即第一也
  佛告善男子因大涅槃(至)非是肉眼所能分别
  案。僧亮曰。除八不净。则生人净想。是人福田也。名净田者。草壳未分。不生秽想也。僧宗曰。答中有三譬。前譬明众中善恶。一往难知。但见清净威仪。便应供养。凡夫未得天眼。正应以四事观察也。第二譬明真伪既乱。四事观察。乃始终方知。不能交验。应当捡问。寻其所说也。第三譬明苟不能分别。但生平等。则凡圣两获。若徒捡不得。则失圣人。空生纷纭。更成过各。此即第一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