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

诸经要集 第九卷(6)

宁以利刀自割身 支节身分肌肤肉 所有信心舍施物 俗人食者实为难 宁吞大赤热铁丸 而使口中光焰出 所有众僧饮食具 不应于外私自用 宁以大火若须弥 以手

  宁以利刀自割身  支节身分肌肤肉
  所有信心舍施物  俗人食者实为难
  宁吞大赤热铁丸  而使口中光焰出
  所有众僧饮食具  不应于外私自用
  宁以大火若须弥  以手捉持而自食
  其有在家诸俗人  不应辄食施僧食
  宁以利刀自屠脍  身体皮膜而自啖
  其有在家诸俗人  不应受取僧杂食
  宁以自身投于彼  满室大火猛焰中
  其有在家俗人辈  不应坐卧僧床席
  宁以大热炎铁锥  拳手握持便燋烂
  其有在家俗人等  不应私用于僧物
  宁以胜利好刀砧  而自脔切其身肉
  勿于出家清净人  发起一念嗔恚心
  宁以自手挑两眼  捐弃投之掷于地
  其有习行善法者  不应怀忿嗔心视
  宁以热铁鍱其身  东西起动行坐卧
  不应嗔忿心妒嫉  而着众僧净施衣
  宁饮灰汁碱卤水  热沸烁口犹如火
  不应怀贪恚恶心  服食众僧净施药
  尔时世尊。说此偈已。一万四千诸龙众。皆悉受三归。所有过去现在业服。诸苦恼中而得解脱。深信三宝其心不退。复有八十亿诸龙众等。亦于三宝起归敬心
  又大集经云。或作比丘。所得种种资生之具。皆是信心檀越所施。而是众生或自食啖。或与他人。或共众人。盗窃隐藏私处自用。如是业故堕三恶道。久受勤苦。复有众生。贫穷下贱不得自在。是故出家。望得富饶解脱安乐。既出家已。懈怠懒堕不读诵经。禅慧精勤舍而不习。乐知僧事。复有比丘。昼夜精勤乐修善法。读诵经典。坐禅习慧不舍须臾。以是因缘。感诸四辈种种供养。时知事人。得利养已或自私食。或复盗与亲旧俗人。以是等缘久处恶道。出已还入。如是愚瞑。不惧当来果报轻重。我今戒敕沙门弟子。念法住持。不得自称我是沙门。真法行人。倚众僧故。受他信施物。或饼或菜或果或华。但是众僧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别众而食。又亦不得以众僧物贮积兴生种种贩卖云有利益。招世讥嫌。又亦不得出贵收贱与世争利。又亦不得为于饮食及僧因缘。使诸众生堕三恶道。应须劝引安善法中令比丘众真信三宝。摄诸众生乃至父母。令得安隐置三解脱
  又十轮经云。若有四方僧物资生杂物等。持戒破戒如是人等。悉不与之。以是因缘。命终已后。皆堕阿鼻地狱
  慎祸缘第三
  如旧杂譬喻经云。昔有一国五谷熟成。人民安宁无有疾病。昼夜伎乐人无忧恼。王问群臣。我闻天下有祸何类。答曰臣亦不见。王便使一臣。至于邻国求觅祸之神则化作一人。于市中卖之。状类如猪。持铁锁系缚卖之。臣问此名何等。答曰祸母。臣曰卖不。答曰卖。问曰索几钱。答曰千万。问曰此食何等。答曰食针一升。既买得已。臣使家家发求觅针。如是人民两两三三。相逢求针。使诸郡县处处扰乱。百姓所在之处患毒无聊。臣白王曰。虽得祸母致使民乱。男女失业。欲杀弃之。未审许不。王言大善。便于城外将杀。刺便不入。斫则不伤。割而不死。积薪烧之。身赤如火。便走出去。过里烧里。过市烧市。入城烧城。入国烧国。扰乱人民。饥饿困苦。坐由厌乐买祸所致苦也。此喻女色欲火所烧。男子贪毒至死不知苦也
  慎境缘第四
  如正法念经。孔雀菩萨告诸天众。若有比丘。畏于恶名则离诸过。所谓不入女人戏笑之处。不入酒肆。不近沽酒。不与共语。不近嗜酒人。亦不与语。不近贼人。不近先作大恶之人。不近好斗之人。不近阴恶怀毒人。不近无恒数舍道人。不近博戏人。不近伎乐人。不近小儿。不近系缚女色人。不近轻躁人。不近不护口人。不近贪人。不近贩卖欺诳人。不近巧伪市道世所恶贱人。不近掘河池人。不近黄门女人同路一步。不近调象人。不近魁脍人。不近调马人。不近断见人。不近无戒人。如是恶人不应亲近。近如是人必与同行。是故比丘当畏恶名。不应与此不净业人。同路行于一足之地。而说颂曰
  若人近不善  则为不善人
  是故应离恶  莫行不善业
  随近何等人  数数相亲近
  近故同其行  或善或不善
  一切人求善  当近于善人
  如是能得乐  善则非苦因
  近善增功德  近恶增尤甚
  功德及恶相  今如是略说
  若近于善人  则得善名称
  若近不善人  令人速轻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