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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观释论 第八卷

大乘中观释论 第八卷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
 大乘中观释论 第八卷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余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
  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
  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
  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违
  观薪火品第十
  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颂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