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 第八卷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叠*毛]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余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 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 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 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违 观薪火品第十 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颂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