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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华严法界观门 序(6)

五以理夺事门 由前门理显故此夺也 谓事既揽理遂令事相皆尽唯一真理平等显现 上宗。下因 以离真理外无片事可得故如水夺波波无不尽此则水存以坏波令

  五以理夺事门 由前门理显故此夺也
  谓事既揽理遂令事相皆尽唯一真理平等显现 上宗。下因
  以离真理外无片事可得故如水夺波波无不尽此则水存以坏波令尽 出现品云。设一切众生于念念中悉成正觉。与不成正觉。亦无有异。如化人化心。化成正觉也
  六事能隐理门 由第三成事故即隐理也
  谓真理随缘成诸事法然此事法既违(亦云匝)于理遂令事显理不显也如水成波动显静隐经云法身流转五道名曰众生故令众生现时法身不现也 问明品亦云。未曾有一法。得入于法性
  七真理即事门
  谓凡是真理必非事外 上宗下因
  以是法无我理故事必依理虚无体故 若但是空。出于事外。则不即事。今以即法为无我理。离事何有理耶
  是故此理举体皆事方为真理如水即波无动而非湿故即水是波思之
  八事法即理门
  谓缘起事法必无自性无自性故举体即真故说众生即如不待灭也 净名云。一切众生皆如也。又云。一切众生即寂灭相。不复更灭
  如波动相举体即水无异相也 前门法身流转。名曰众生。此门众生寂灭。即是法身。法身众生。义一名异
  九真理非事门
  谓即事之理而非是事以真妄异故实非虚故所依非能依故 后门义。应一一反此三对。但文小异尔
  如即波之水非波以动湿异故
  十事法非理门
  谓全理之事事恒非理相性异故 前云。真妄虚实。今但有一对
  能依非所依故是故举体全理而事相宛然。如全水之波非水以动义非湿故 七八于解常一。九十于谛常二。此下结劝也。先结束前义云
  此上十义同一缘起 真空四义。一废己同他。第三门也。二泯他存己。五也。三自他俱存。九也。四自他俱泯。七也。妙有四义。一隐他存己。六也。二显他自尽。四也。三即十也。四即八也。一二是总故不配之。上结束。下别收十门
  约理望事则有成(三也)有坏(五也)有即(七也)有离(九也)事望于理有显(四也)有隐(六也)有一(八也)有异(十也)
  逆 五六九十
  顺 三四七八
  自在 即成即坏等
  无障无碍 成不碍坏等
  同时顿起 非前后也。又事无体藉缘。可言成坏等。不可言隐显等。理性本有。可言隐显等。不可言成坏等。不会初二者。是总相故。余之八门。依此成也。又相遍门无别异相。非如隐现等殊故。此下劝修云
  深思令观明现是谓理事圆融无碍观
  周遍含容观
  周遍含容观第三 事事无碍也。文三。一标。二释。三结劝
  事如理融 一一事皆如理故融通也。谓若唯约事即彼此相碍。若唯约理。即无可相碍。亦无可遍容。今以事如理融。故有十门无碍
  遍(周遍)摄(含容)无碍 理含万德。无可同喻。略如虚空二义。谓溥遍含容
  交参 彼此涉入
  自在 同时互为能所
  略辨十门 一为法义体用之本。二是周遍。三是含容。此三备矣。四释二也。五释三也。六七皆收四五也。八九融摄六七。十收八九也
  一理如事门 由此真理全为事故。如事显现。如事差别。大小一多。变易乃至无量无尽也。有本标云。理如事现。事如理遍。乍观释中。多遍现义。细寻成局阙余义相故
  谓事法既虚相无不尽 不待泯之
  理性真实体无不现 真理即与一切千差万别之事俱时历然显现。如耳目所对境也。亦如芥瓶。亦如真金。为佛菩萨比丘及六道众生形像之时。与诸像一时显现。无分毫之隐。亦无分毫不像。今理性亦尔。无分毫隐。亦无分毫不事。不同真空观。及以理夺事门中。唯是理现也。故次云
  此则事无别事即全理为事 上释也。下以人证云
  是故菩萨虽复看事即是观理然说此事为不即理 不坏事故
  二事如理门 一一事。皆如理溥遍广大。如理彻于三世。如理常住本然
  谓诸事法与理非异 先出遍之所由由前门理如事故即。事不异理。故遍此与前门互相如为一对。又与后门以非一非异互望。能遍能含为一对
  故事随理而圆遍 总标宗也。下别示遍相遂令一尘溥遍法界法界全体遍诸法时此一微尘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 且指一事为例释之
  如一微尘一切事法亦尔 例诸佛菩萨缘觉声闻。及六道众生一一皆尔
  三事含理事门 文二。一正释此门。二总融二门
  谓诸事法与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广容(标宗)如一微尘其相不大而能容摄无边法界由刹等诸法既不离法界是故俱在一尘中现 指一为例也。由上一事。含于理故。余一切事。与所含理。体不异故。随所含理皆于一事中现也。然此亦与理非异。方能含。今但标非一者。约存本一事为能含法故。又以对前门故